《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进行了探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行政管理部门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而且酝酿已久了。一些学者和官员也发表了很有指导意义的修改意见。但是,如何把这些修改意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去?对环境保护法是进行大改、中改、还是小改?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合同法的修改方式可以认为是大改,完全是另起炉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以认为是中改,既增添章节,也修改局部条文;宪法的修改可以认为是小改,只是局部修改个别条文。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大改,甚而制定环境资源法典,能够全面彻底地解决一系列问题。但是,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这种做法暂无必要,时机也不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性作用,至今看来,其基本框架内容还是可取的。对其进行中度修改应当是比较妥当的,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环境保护 污染防治 法律规制 环保立法
刘国涛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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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