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中风险责任的确立
基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归责前提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无法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思想。而风险责任进入环境侵权归责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风险责任的适用必须解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特定化问题、损害预防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以及风险责任本身在侵权行为法中的立法体例问题。
环境侵害 归责原则 风险责任适用 潜在受害者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立法体例
廖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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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