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环境法中基本权利义务的重构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利益格局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中国环境法中的基本权利义务有重构的必要。 本文讨论公民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法律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应该与义务同时出现,环境保护活动需要所有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而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参加环境保护的强烈愿望。所以各国都有要求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即体现为公民的权利,更体现为他们的义务。

中国环境法 公民权利义务 环境保护 权利主体 环境权 公众参与

李挚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国内会议

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