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命题的两个错误

如何确定环境法的名称,在环境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以至于关于环境法的名称人们给予了诸多不同的称谓。诸如: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生态环境法等。如果说这些名称中的大多数是从各自不同的方面来反映环境法的内涵,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依据,我们因此可以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来理解环境法的话。那么其中之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命题,却让人们理解起来感到有些费解。这主要的原因是这一命题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错误,本文针对这样的两个错误阐明如下的观点。

环境法学 环境保护法 资源保护法 法学名称 生态环境法 命题逻辑结构

翟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北京,100034

国内会议

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