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资源性土地的物权制度
资源性土地应成为民法物权的一种独立客体,我国对资源性土地的物权制度规定不成体系,大多散见于与土地有关的资源法中,据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并完善资源性土地的物权法律制度。本文从资源性土地的概念界定入手,明确把资源性土地的物权类型规制为资源性土地所有权与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然后从资源性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任何人对资源性土地所负义务的角度探讨了资源性土地的物权效力,籍此以更好地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生活与生存环境。
资源法 资源性土地 物权 民事权利
郭永长
东北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40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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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