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

环境侵害行为的特质决定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情形和场合,由国家直接承担和分担环境损害,可以弥补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使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的缺陷。本文从界定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并从责任形式、经费来源、担责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对其构建的基本框架作了粗浅的描述。

环境问题 环境侵害行为 损害赔偿 国家责任

李锴 周辉

江西理工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