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

应对环境问题,我国习惯运用命令控制式的管制手段,而对财产权制度则不够重视。实际上,没有财产权、产权不明或行使不当是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所以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有效运用财产权制度。在污染防治法领域,排污权交易和环境合同等制度都充分运用财产权原理来控制环境污染。在自然资源法领域,财产权通过明晰资源产权归属、解决”公地悲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当然,财产权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

环境问题 财产权制度 环境保护 排污权交易 环境合同

李启家 唐忠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2 天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191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