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质疑--兼论环境法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环境法也不例外。本文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进行了探讨,内容包括: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论争及评析;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 法律调整 环境法调整对象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