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动物关系的法理学探讨
人与动物的关系最为密切。人类就是动物进化而来。然而,随着人的发展壮大,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却在日渐减少,特别是最近几十年,动物在以惊人的速度灭绝和减少。很多五六十年代数量还很多、分布还很广的物种现在都成了濒危物种,例如朱鹮、黑臂猿、猕猴、赤鹿、孔雀雉等等。还有一些物种已经绝迹。一些低等动物更是在尚未引起人们注意的情况下,就已经灭绝。目前每年还有新的濒危物种增加。导致动物物种濒危、灭绝的原因,在各地区和各类群之间,不完全一样。但人的因素无疑是最主要的。由于人类的乱捕滥猎,以及对农药、杀虫剂等过量使用对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都导致了动物物种迅速减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必须要树立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观念。地球环境是所有人(包括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从而使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后代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正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的同时,不能对后代人的发展构成危害。可持续的发展就意味着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最后,在我们看来,对动物的乱捕滥杀以及对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出于利益驱动。保护动物、爱护动物,既需要法律上的完善,还需要观念上的改变,但是,认为只有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或道德主体资格,则是不可取的,也是行不通的。本文赞成通过唤起人们的爱心去爱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主张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甚至同念把“敬畏生命”、“善待生命”作为个人信仰。但是,认为保护动物就要主张动物权利、主张动物成为法律主体,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会陷入困境,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
法理学 动物权利 可持续发展
杨源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程学院 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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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