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民事权利的困境与民法的修订

文章首先介绍环境权的产生,从中引出环境权本身所具有的困境。而环境权本身的困境必然导致环境民事权利困境。按照现行的法律,环境民事权利缺乏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救济基础。在民法修订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民事权利的重要性,通过在民法中特别规定的方式保障公民所享有的这方面权利。

环境权 环境民事权利 民法修订

王方玉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