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资格之确立--扩大”损害”的范围还是确立自然物的诉讼资格?

本文以2005年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六师生提起的中国大陆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入点,着重分析如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通过回顾美国历史和当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就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问题所主张的两条不同进路--一是扩大”损害”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人”享有诉讼资格;二是在立法上确立自然物尤其是濒危物种的诉讼资格,本文指出:在设计未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制度时,这两条进路各有所长,具体选择哪一条进路,还有待历史的检验。

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资格 自然物 濒危物种

严厚福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