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法律设定的矿业权对矿产资源产生的负面影响

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不够完善,目前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设定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并带来了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矿业权取得后的利益分配和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等。由此我从产权归属、矿业权的许可责任和利益分配制度、重视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完善法律规制等方面,做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希望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沿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矿产资源 资源开发

郑进华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