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环境法治理念,制定和完善环境立法,实现环境司法公正,保证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均需公众参与。我国根本法、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中均有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重视不足;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过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式过于单一;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信息支持的规定有待完善;缺乏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惩性规定。要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目前最急迫的是制定一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专门立法。该立法应明确环境听证制度、环境信息目录制度、环境信息预公开制度、环境信息部分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并应通过合理的立法框架结构,从环境信息公开、意见征求、监督与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公众参与 立法完善 环境听证制度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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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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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