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可再生能源及其管理问题的讨论
本文首次提出并定义了”农业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讨论了”农业可再生能源”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概念的异同,以及”农业可再生能源”物质的”资源”属性;概要分析、介绍了中国在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中国政府在农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及管理政策、规划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农业可再生能源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系统介绍了中国中央和地方立法中与”农业可再生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剖析了中国现行立法在”农业可再生能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与政策不配套、中央立法明显滞后、现行规定缺乏强制性、对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属性认识不足等缺陷;并就中国农业可再生能源管理中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讨论。
农业可再生能源 能源管理 立法缺陷 政府责任
朱建国
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资源区划研究所,北京 100081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