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害和环境污染的法律纠制

本文想借助对环境污染众多基本问题的追问和反思来重新认识、理解环境问题的本质所在。在不断的思索和审视下,茅塞时而得以顿开,法律作为环保最为更本和有效的依据的特质渐渐显露;法律事前制约、事后纠正环境污染的纠制功能借助何种措施才能真正达成的难题也浮现出初步的轮廓。本文并未妄图针对中国的特点对症下药,只是一次对于环境污染重大问题的浅陋探索。

环境污染 法律纠制 利益最大化 公害 环境保护

吴志刚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学院 法律系,上海200237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