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司设立环境责任审批研究——兼《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公司设立环境责任立法规制探讨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议题的延伸。2005年修订《公司法》颁布,在第五条中规定了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但是,纵观相应法律法规,未有将公司环境责任作为公司设立条件之必要条件之一的。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生态建设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公司行为的外部强制以及公司内在的道德自律,政府或者政府之环保行政部门于公司设立之时,就加强对设立中公司环保责任的监管是有其必要的,而其监管的较好方式便是将公司环境责任审批程序从立法上设为公司成立之必要条件之一,若公司不具备相关防范能力,则公司登记部门不得登记,公司不得成立。

《公司法》 公司环境责任 立法规制

喻胜云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