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足。其表现为:法律法规间规定相互矛盾、语义含糊导致部门间权力冲突;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职能交叉、条块分割、权威乏力;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缺乏公众监督机制;缺乏对政府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等。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成立独立的权威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二是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司法审查制度;三是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自我治理”模式。

流域 水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机制 自我治理 司法审查制度

陈晓景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