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流域则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立法尊重流域特性、实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在经历了淮河流域污染之痛后应该吸取的教训。本文立足于水污染的流域特性,在批判区域管理、分立式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流域管理、综合立法的构想,并具体论述了建立中观层次的立法机制--水污染流域控制的立法模式、管理体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思路。

水污染 流域管理 综合立法 流域控制

吕忠梅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