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当今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以信息透明和决策民主为诉求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实现和发展的新趋势。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从计划经济中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对于确保公民权利、促进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与世界接轨的先决条件。掌握足够的信息是行为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足够和客观的信息而进行盲目的行为判断,必然导致错误和效率低下。只有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公众方能有效的识别并阻却违法行为,受害者才能得到公平的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适的解决,未来才不会重蹈覆辙。社会各方只有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良好的合作和合理的竞争,才能确保资源得最优化配置。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众资源,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环境问题也同时具有不确定性与未知性的特点,而且也同时涉及到较为专业的科学技术领域,在很多情况下不易被公众获知,通过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获取必要的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是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体现环境立法价值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虽有一定的发展,但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目前我国在信息公开浪潮下已经起草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于2003 年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虽然前者尚未公布而后者的制定旨在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但它们的制定无疑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环境管理 法律制度

韩利琳 张力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