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污染纠纷法律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近年来,围绕水污染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成为各国制订与修改环境立法的重点与热点。从政治学和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纠纷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信息反映过程。水污染纠纷是特定当事人(至少是被害人,有时也是污染者)在水污染问题上的一种信息反映过程。它作为反映水污染的可能性与结果性的一个指标,在政策形成中发挥其作用。以我国为例,由于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污染纠纷在有些地区已经发展到大规模群众械斗,动枪动炮的严重程度。这些已经存在或是潜在的水污染纠纷频繁发生,且矛盾日益尖锐,有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国家繁荣富强的重大隐患。因此,研究并健全水污染纠纷处理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地方性的水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关于解决水污染纠纷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立法在我国尚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学门类,我国的水污染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欧洲、美国以及日本的一些环境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就”水污染纠纷法律问题”将我国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进行对比,并争取提出有益于我国相关法律修改的建议。

水污染问题 环境立法 法律纠纷

王萌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