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修订思考

达标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保证,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所作的强制性控制,是保护水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定量管理的基本手段。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会导致水环境质量下降,导致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现落空。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现和维持水环境质量。因此,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要求达标排放、禁止并处罚超标排放。

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制度 污染物排放 水环境质量标准

罗吉 吴贤静 蒋小翼 殷苗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