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资源权限的探讨

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水资源所有权由原来的国家与集体所有修改为由国家统一所有,新水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的使用究竟有多大的权限呢?该由谁来行使这些权利呢?新水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新水法出台后,也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来进一步解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它是集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的处分权能于一身的一种权利,不同于所有权,又有别于用益物权。行使中需要明确主体问题以及行使的原则。

水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水资源所有权

姜伟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