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为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提供背景支援。众所周知,传统法学方法论是以”主客二分”为其哲学基础来突显主体,并以法律主体观为基石加以确立的,而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则是以来源于西方生态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主客一体”为其哲学基础,并融入了东方”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精髓,主张”应然”与”应然”即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力主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正视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既可以分离,又可以转化的客观事实,从而提出人类的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必须采用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主体观而以法律整体观为其理论基石。
法哲学 法学方法论 生态化 道德 法律主体观
廖才林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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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