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环境权的产生与实现基础

环境权的讨论与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最早引发了对环境权的讨论。之后,各国甚至国际社会都对环境权展开了研究讨论和立法实践,如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就对环境权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生存,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环境权理论进行广泛的研究,并就环境权的性质、含义、内容等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基础。纵观环境权的发展,不难看出现有环境权理论都是其产生以来的后续发展,而对于环境权的底蕴,即环境权的产生与实现基础理论则较少涉及。本文试图以法理为基础,从道德、经济、心理认识、法律四方面来探讨环境权的产生与实现基础。

环境权 环境法 环境保护

徐丽媛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710063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