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得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传统的法学观,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过去,甚至现在,法学界都一致认为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将有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而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因此,在实施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能否说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有时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我认为这业已成为事实”。”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已经含有大量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条款,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这些条款,才能明确和掌握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以及调整机制。本文内容包括: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
环境资源法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蔡守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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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