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法伦理基础的嬗变

法律的内容必然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环境法所反映的道德观念即为环境道德。环境道德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倡导以自律的方式,规制个体的环境行为,从而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来弥补环境法律的空缺。当前环境法学领域,法学家们给予了环境道德以很大的研究热情,并试图通过环境伦理学(又称大地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绿色伦理学)来阐述环境道德产生和发展规律,对之进行”解密”,进而又提出许多环境法学范畴。如环境权、动物权利、自然体权利等都是以环境伦理学为其伦理学基础的,椐此,又发展出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基本理论” 。可以这么说,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飞速发展和法学基本理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众多学者对环境伦理学孜孜不倦的探求。环境伦理学已经成为法学理论有力的伦理学支撑点,它极大的促进了环境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但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环境伦理学的某些环境学理论,却丝毫不能得到立法、司法界的认可:尽管目前法学界环境权的研究仍如火如荼,其理论体系日臻完善,但始终得不到实务界的支持和确认。另外,”关于调整人和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也招致了法学界同仁们严厉甚至是无理的批评。毫无疑问,我们的理论体系是符合先进理念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我们已经在法学发展道路上走地比同仁们更远,达到了一种全新的境界。但问题是我们的理论体系缺乏说明性和信服力,这不能不引起法学界的反思。本文就试图结合现代伦理学的发展成果,为环境法学寻找更具合理性和说明性的伦理学基础。

环境法 现代伦理学 环境法学

王小军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710063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