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利益公众保护制度
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本文认为,除了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建立环境公益政府和公众的双轨保护制度。为此,特别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独立的环境保护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环境利益 双轨制 公众参与 公共利益
金福海
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264005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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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