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资源法律体系及完善
水资源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二者相互混合,不能分开。水资源的两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法律调整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宏观的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管制制度。构成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有水资源宪法律制度,水资源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和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理论上创新外,仍需对有关的法律进行完善。
水资源 环境法 法律制度
王清军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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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