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中环境权保障之缺失
环境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民法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民法确认平等主体享有合法使用资源和不受环境侵害的权利;确认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对侵害环境的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确立环境权,且在民法中存在着权利主体、环境权内容、时效制度、环境共同侵害责任承担制度上的缺陷。应当扩大权利保护主体的范围,充分考虑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丰富环境权的内容,完善原有的所有权、相邻权、人格权保护制度和时效制度;按”比例分割赔偿制”明确共同侵害的责任承担。
环境权 民法 环境侵害责任
余伟京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省福州市35000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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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