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观对环境法的指导作用
研究探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对完善环境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公共利益观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指导作用,提出了公共利益观较生态中心主义更适于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行政机关的失职是对公共利益的直接损害,公民环境权应服从公共利益等观点,探讨了公益论作为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共利益观 环境立法 环境执法 环境司法
郭伟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市150040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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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