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兼论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1996年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的丘建东先生因为一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规定,多收话费0.60元走上”公堂”,从而掀开中国公益诉讼的神秘面纱。之后,有关公益诉讼的纠纷不绝耳闻,但大多以原告败诉告终。在这些诉讼中,原告都不是因为自身利益而起诉,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目的。也正因为此,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官判原告败诉,不在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当,也不在于被告做法正当,而在于法律对公益诉讼没有进行规定,在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毫无疑问,公益诉讼的出现反映了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维护,表明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所固有的”各人自扫门前雪”的陈旧观念及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的拚弃和挑战,也显示了中国公民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从客观上来看,公益诉讼也有利于维护长期以来被忽视的利益范畴,特别是在促使”官僚”政府转变职能、勤政服务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尽快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就成为必然选择。本文从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对此进行研究。

美国公民 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原告起诉 原告资格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2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