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研究
环境知情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它既是公众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又是公众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不仅为国内自然人、法人等其它社会组织,也包括国外的自然人、法人等其它社会组织;其义务主体主要是掌握环境信息的环境公共当局,某些情形下也包括排污单位。环境知情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表现为附着于各种载体之上的环境信息;公众通过义务主体主动地或被动地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而实现其权利,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
环境信息 知情权 环境公共利益
朱谦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