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完善——以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借鉴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时应受重视。本文简括了国外具代表性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特点,据我国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析得出我国公众参与的立法缺漏,并相应提出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建议:应当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之一;确认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环境保护团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将公众参与提升到环保理念、法制观念的高度;从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上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基本法 基本原则 立法完善 环境保护法 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
姚婷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