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与和谐社会
面对人类目前所处的恶劣的生存状况,以胡锦涛为领导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我们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完善公民环境权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本文在把握环境权的历史发展趋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前提下,通过对环境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所享有的在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生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和谐社会 环境保护法 环境权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生态环境
武静 彭欣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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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