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重新解读
本文通过对中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评述,认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该首先界定人与环境关系的具体内容和种类及其相互关系,然后在界定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社会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人对环境的利用关系,表现为三类利用关系,即环境质量利用、环境容量利用和自然资源利用。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环境利用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环境利用人之间由于环境利用而产生的关系;二是由于国家对环境利用的介入而形成的国家和环境利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 调整对象 环境利用 环境容量 自然资源
王社坤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