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

立法目的决定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环境立法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环境立法相对于国外多数国家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缺陷日益显现。为了使我国环境立法目的能够顺应国际环境保护思潮,对其进行修改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分析国外部分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出发,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作简要评述,进而提出笔者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一点拙见。

环境法 环境立法 指导思想 国际环境保护 环境法修改

俸俊玲 李文华 邵建忠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