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法 政府环境责任 经济社会发展 环境保护 环境政策 司法监督机制
王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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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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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