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协调发展原则:一个新颖性的界定与阐述——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

环境利益作为独立的新型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应被法律承认和肯定,成为法益。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也必然对环境利益这种新型的利益加以调整,法律对环境利益进行调整必然是与其他利益的平衡的结果,这就是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的使命。但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之分。目前有关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的论述并没有涉及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对抗性冲突,从而使得协调发展原则存在缺陷,也没有反映出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动态。在环境时代,在第二代环境法已经发展的时代,应当确定环境利益的优先序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协调发展原则 环境利益 公共利益冲突 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 环境法

唐双娥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