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环境保护法》第43 条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43 条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刑法犯罪既遂形态理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是保护环境、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应规定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 污染环境犯罪 结果犯 危险犯 因果关系 立法完善 刑事责任

孙绍伟 宋金华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341000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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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