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强化政府环境责任——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一个视角

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笔者首先从政府责任的概念出发界定了政府环境责任的涵义,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介绍了美、日、俄的环境基本法在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值得借鉴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国情,《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重点构建了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服务),执行各项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公共产品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

钱水苗 沈玮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8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