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环保法修改背景下的环境权——以环境权主体界定为视角

环境权主体探析之于环境权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看法的极不统一大大地阻碍了环境权实践的发展。本文本着务实的态度,着眼于促进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得到确认、促进环境权法律实践的发展,从环境权的生态利益本质出发,界定环境权权利主体范围。认为,有利用实践发展的环境权主体只限于当代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单位、国家、自然体以及后代人。

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修改 环境权 生态利益 环境权主体

裴宏齐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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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