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存在理论基础性地位缺位、基本法立法形式和相应法律制度设置三个方面的缺位,导致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原则具有保障环境法基本价值实现的重要功能,必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予以明确确立。
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法 立法形式
傅剑清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法 立法形式
傅剑清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