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兼论《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完善

宪法、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没有明确乡镇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独立主体的地位与环境保护作为乡镇政府独立价值追求的要求,致使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完善现有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规定不足之处,强调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以促进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

乡镇政府 环境保护职权 立法完善 环境保护法 农村环境保护

陈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