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秩序、物权结构与征地权
征地制度受宪法秩序制约,并竖立于公有土地物权制度之上,而且还与农用地转用制度、城镇国有土地供应制度相关联。基于这一认识,在“一个特定阶段、两个基本前提和一个事实判断”框架下,对学术界提出的“把土地征收征用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目的范围,着力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流改革思路予以解析和批判,认为对土地征收征用之公益性目的予以弹性、分情形区别对待,具有历史合理性和时代必要性,提出当前征地制度改革思路要尽快实现从“让利于农民”到“区分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征收权之标的,土地用益物权则为土地征用权之标的”的转变。最后,着眼于与公有土地物权制度相衔接,对征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概念化设计。
宪法秩序 土地征收 土地征用 物权结构
靳相木
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9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007-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