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的缺失与重构——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理路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环境经济刺激手段与传统环境直接管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经济刺激本身的功能缺失也不容忽视。本文在法理上对环境经济刺激手段提出了若干质疑,分析了环境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并主张引入自愿协议这一新型的环境经济刺激机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经济刺激手段的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 环境经济刺激 局限性 自愿协议 法律经济学 法理学
周小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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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