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所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因为人为活动造成水污染引起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损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场合,是一种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就各国关于水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一比较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国水污染侵权行为立法的完善。

水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失责任

裴媛媛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