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

公众在环境事务中有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权利,是国际环境法和各国的国内环境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迅速发展起来的重要内容。表达这一内容的国际法律文件首见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宣言》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了的《蒙特维的亚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和具体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1998年6月25日〈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通过,对公约成员国来说,国家必须保证这些权利在国内得到实施,这已经是一项条约义务,是国际法规则。我们将公众在环境方面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简称为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诉权等三项权利。这三项权利的法律内涵,他们在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以及这一原则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环境事务 环境问题 环境法

那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130012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