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水土保持法》

为克服《水土保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水土流失区投入,非流失区受益”等不合理现象,应在《水土保持法》中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明确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形式多样、公开、动态评估等,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征收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和向资源需求方收取使用费等方式,使水土流失治理区的政府和居民能够获得足够的补偿金,激发其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同时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生态保护 生态补偿制度 水土保持法 立法完善

王干 王芳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