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农村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集约化养殖厂的建立以及农村废弃物和生活污水,严重的污染着农村的水环境。甚至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本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来进一步探讨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期有效的解决农村水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农村水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责任 三农问题

李秀雅 梁文婷 朱慧 李希昆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