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国水污染控制立法所确立的调控机制

美国水污染控制立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1899年的《河流和港口法案》(又称《垃圾法案》)到2002年11月27日新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美国的水污染控制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对控制点源污染很有成效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多种水污染控制制度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平衡型的管理模式。现行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对水污染问题采用了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命令控制”为主,以”经济刺激”为辅,以”公众参与”为补充的水污染防治的调控机制。命令控制机制是有效控制水污染的组织保证,它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实现权力的沟通与协调;经济刺激机制是消减水污染的激励因素,他运用市场的力量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结合;公众参与机制是水污染管理中单纯的僵硬的行政管理与多元化的灵活的自律自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本文以美国水污染控制立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探讨上述三种机制在美国水污染控制方面发挥的作用,希望对完善我国水污染立法的调控机制有所帮助。

水污染控制 调控机制 水污染立法

徐祥民 于铭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